内蒙古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能更好地办好研究生教育,自2014年9月起,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本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自治区财政提供,不足部分由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费承担。
第二章奖励等级、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奖学金按照每生10000元的标准,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按照每生8000元的标准,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三等奖学金按照每生5000元的标准,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25%。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不及格科目;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报到注册,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10月份进行。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初试、复试成绩以及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科研成果和入学后的表现等为依据;第二、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术成果、社会实践、获奖和表现等方面综合评定。具体评选办法按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执行。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学业奖学金:
1.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等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包括逃课、节假日外出不请假、不及时销假、宿舍卫生不合格等行为);
3.一学年内请病假、事假累计在2周以上的;
4.经查实有学术失范行为;
5.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主任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处负责人、导师组组长、导师代表、班主任组成。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获奖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所在班级汇总申请奖学金学生名单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到校后,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本办法由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