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山大研工字【201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了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奖学金评审原则是“全面衡量、优中选优、合理分档、宁缺毋滥”。
第三条本奖学金由山西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均可申请本奖学金。
第五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硕士原则上要求:一等奖学金必修课成绩专业排名前30%,二等奖学金必修课成绩专业排名前50%,三等奖学金必修课成绩专业排名前70%;博士原则上要求:一等奖学金必修课成绩专业排名前40%,二等奖学金必修课成绩专业排名前60%,三等奖学金必修课成绩专业排名前80%。
2、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积极参加科研训练、科研实践,并已取得一定科研成果或成绩。学术论文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署名,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山西大学;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心理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及科研项目者优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2、评奖学年内所修专业必修课有不及格科目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
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第八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九条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年5月进行。
第十条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安排奖学金评审的有关事宜,各培养单位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培养单位分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中心、所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具体负责本单位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培养单位提交《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审:各培养单位评选、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学金等级,并在本单位公示3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
1、《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汇总表》(附件二)、评审工作总结;
2、《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2份);
3、成绩单(1份);
4、各类获奖证书、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发明证书、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成果复印件(1份)。
(三)学校审核: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公示。
(四)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复议制度。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请裁决。对申诉问题调查属实的,由相关单位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进行复议,并作出相应调整。
(五)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评选比例及金额
第十二条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硕士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10%,奖金额为9000元;博士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20%,奖金额为15000元。
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硕士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20%,每位获奖者的奖金额为6000元;博士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25%,奖金额为10000元。
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硕士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30%,每位获奖者的奖金额为3000元;博士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30%,奖金额为5000元。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三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已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2012级、2013级硕士研究生执行《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研工字[2013]1号文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