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2014年6月30日制订,山大研字〔2014〕5号文件发布)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专心致力于学业,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生)。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
接受资助的研究生必须全脱产在校学习,要求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转入山西大学。未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档案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接受资助资格。
二、资助年限
研究生助学金按基本学制范围内(专业学位硕士生2或3年,学术学位硕士生3年;一般博士生3年,硕博连读博士生4年。)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基本学制期满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助学金发放按1年10个月计。
三、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1000元。
硕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600元。
四、管理办法
研究生助学金由计财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按月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的银行账户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1.休学期间的学生;
2.受警告和警告以上处分,在相应处分期内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处分期内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3.档案转出学校的学生。
五、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