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审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及《新疆财经大学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设立旨在促进生源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脱产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能参与普通奖学金评审。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1、研究生第一学年普通奖学金根据学生的考研志愿,分为两等发放:
一等普通奖学金5000元,获奖学金者为第一志愿考生;
二等普通奖学金2000元,获奖学金者为调剂考生。
2、第二、三学年根据学生的当学年的学业水平、学术成就和创新与实践能力等因素确定评选。分为四等发放:
一等普通奖学金8000元,占参评人数的10%;
二等普通奖学金6000元,占参评人数的20%;
三等普通奖学金4000元,占参评人数的30%;
四等普通奖学金2000元,占参评人数的40%。
第五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全面发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到任何处分。
3、参评学年的各科成绩合格。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每年9月评审,所填报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和认定。申请校级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各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推荐研究生名单和等级,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推荐研究生申请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对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应及时受理、复核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研究生处应及时受理和答复。
第十条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处将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在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当学年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申请、初审与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级硕士研究生起实行,同时《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校办发【2013】3号)中第四章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