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州轻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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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13]28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3号)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MBA)。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投入、学费收入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比例和标准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40%。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比例分别为10%、14%、16%,奖励标准分别为人民币11000元、8000元、6000元。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及校内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综合评定办法

第七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积极向上;

2.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法律和纪律意识强;

3.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能够做到诚实守信;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综合能力优良;

5.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

第八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差”等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九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按综合积分排名确定,积分办法按《郑州轻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积分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院(系、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系、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导师及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查签字盖章后,在各院(系、部)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院(系、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经初步评审,评选出本院(系、部)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院(系、部)内及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及学生本人申请等评审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及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相关院(系、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系、部)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奖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并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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