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藏民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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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2万元。

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五)社会实践积极,关心集体、老师同学公认表现突出;

(六)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0%以内;

(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延长学制的(以《西藏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二)在读期间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的;

(三)在校期间有课程不及格的;

(四)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其它违纪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未按学校要求履行注册手续者;

(六)开题报告没有一次性通过者

(七)中期考核达不到良好级别的;

(八)有留级或休学行为者;

(九)欠缴学校学费、住宿费者。

第七条  学校根据当年度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奖学金指标,根据各二级学院研究生专业及人数按比例分配奖励指标,每年分配的具体指标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学校纪委、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相关负责人、相关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导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各参评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各二级学院纪检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我校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研究生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

(三)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四)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项竞赛或获奖证书等;

(六)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严格按照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考核。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申请材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提交至学工处和研究生处审核,最后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推荐人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申请研究生在读期间各项奖学金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研究生如对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不满意,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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