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黑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奖助体系
第二条 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三条 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制度。设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积极引进企业奖助学金。定期评选优秀研究生、学术之星、优秀研究生干部、先进研究生班集体、优秀毕业研究生等奖项和上级设立的其它研究生奖项。
第四条 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由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
第五条 在做好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基础上,学校通过综
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基金,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生的年度综合考评和各类奖助事项的领导部署及审核评定工作。组长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党委书记、研究生院院长和校纪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研究生院副院长、各学院(部、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及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所)成立相应的基层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学院(部、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奖助事项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定依据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
依据《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定,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一次性奖金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一次性奖金2万元。每年学校将依据国家及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评选名额,按各学院(部、所)研究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由各学院(部、所)组织申报并初评,学校审核评定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依据《东北石油大
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不含MBA、单独考试及各类定向培养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
依据《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定,评定范围为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60%。其中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20%,金额为每生每年12000元;博士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40%,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20%,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40%,金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
依据《东北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在每学年初录入我校的统招全日制非定向硕士一年级研究生中评选。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评定
依据《东北石油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进行评定,在每学年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前10%的研究生中评选,获奖研究生将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学术之星评定
为树立研究生学术典型,激励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每年定期举办东
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讲评活动。活动依据《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讲评活动实施办法》进行评定,最终评选出“学术之星”10人,每人奖金10000元,“学术之星提名奖”约15人,每人奖金3000元。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
依据《东北石油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进行评选,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
第十五条 其它奖项评定
依据《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和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等奖项。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当年研究生干部总数的10%,先进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当年研究生班级总数的10%。
第五章 各类奖项申请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以上各类奖助项目的评定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不含MBA、单独考试及各类定向培养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觉悟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按时注册取得学籍;
4、按要求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
5、未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标准学习年限;
6、第四年在校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可视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者;
3、经学校批准休学复学后不满一年者;
4、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者;
5、有其他违纪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者;
6、导师及所在学院(部、所)提出充分理由并证明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十八条 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享受各类奖项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延长学制研究生在学制延长年限内不享受所有奖助学金,不得参加任何奖项评比。
第六章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各类奖项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研究生院统一部署,各学院(部、所)负责本单位的奖项评定工作,经公示后报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各类奖项的评定要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各学院(部、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学校对各类奖项评定的基本要求,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表彰奖励,其主要事迹将在全校进行宣传,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一般冠名为“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特殊情况需更名的,必须经学
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所)筹集资金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及各种奖励,由各学院(部、所)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协议的签订工作,并负责制定评选办法及组织评定,同时将情况上报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获奖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将收回其所获奖品奖金及荣誉证书,取消其下一学年度申请各类奖项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