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医研〔2014〕51号 关于《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号)相关要求,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4年12月5日
附件: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每年进行一次,评奖在每年十一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确定)。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奖学金的评定确实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秋季入学全日制研究生(含非医攻博第四学年进入博士阶段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怀孕、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参加本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第八条评定等级和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如下:
1.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2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12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人10000元/年。
2.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4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人8000元/年。
3.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4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8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人6000元/年。
第九条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
按照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作为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二)硕士研究生
按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作为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推荐免试生原则上按一等奖等级评定。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过各级、各类处分;
(二)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五)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订及修订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异议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资格的研究生名单将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只适用于2014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下一年度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学业奖学金相关文件作进一步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