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2015年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学费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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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学费标准

第四条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学费为8000元/年。

第三章奖助类别与标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

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硕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按月发放。研究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六条入学奖学金

2015级研究生,由学校出资,以初试成绩为准,面向一年级研究生按比例设立入学奖学金。

一等入学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8000元;二等入学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7000元;三等入学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6000元。(动力工程专业的学生可适当上浮)。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按比例分不同等级进行评定。

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现阶段获奖比例不低于20%;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二年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现阶段获奖比例不低于30%。

学校将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国家拨款、学校财力等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年每生20000元,奖励人数按国家下达数量执行。评选工作按照《沈阳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一般在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或在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研究生中选拔。奖励标准及名额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

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与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

研究生导师应为所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支付助研津贴,硕士研究生最低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具体按学校有关助研津贴的管理政策执行。学校将根据科研经费规模和国家、学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情况调整导师支付助研津贴的最低资助标准。鼓励二级学院和导师在学校要求的最低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水平。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配套政策

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落实国家关于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通过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入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综合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资助力度。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研究生部、财务处按月或一次性将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各种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2012级、2013级及2014级研究生的收费及奖助政策,仍执行原标准。

第十六条企业或个人出资以教育基金方式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将按照出资人意愿和规定的条件评选,可与上述各项奖助学金重叠发放。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沈阳工程学院研究生部、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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