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学费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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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1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种类

1.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特别困难补助、研究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研究生教育事业收入、科研经费和学校筹措的其它经费。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最高为每生每年1.2万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我校无固定收入的全部硕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资助年限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八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用于调动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的积极性。

1.助教岗位助学金

助教岗位助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协助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标准不低于300元/月。

2.助研岗位助学金

助研岗位助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协助导师开展科学研究,鼓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硕士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标准不低于300元/月。

3.助管岗位助学金

助管岗位助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参与实验室辅助管理、学生辅助管理和学校行政辅助管理等工作,标准不超过300元/月。

4.学生辅导员岗位助学金

学生辅导员岗位助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标准不低于300元/月。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管理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特别困难补助

对于研究生个人在学期间发生重大疾病、个人财产重大损失、家庭主要成员重大变故、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学校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研究生“绿色通道”

为保证特别困难研究生顺利入学,学校在报到时设立“绿色通道”。具体工作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获奖助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获得奖助学金资格,收回已发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执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汽院研〔2014〕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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