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相关文件精神,以及《西北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各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
专业 |
单科 (满分=100) |
单科 (满分>100) |
总分 |
总计划 |
推免 |
公开招考计划 |
达到复试线人数 |
备注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34 |
51 |
281 |
28 |
3 |
25 |
34 |
|
食品工程
|
34 |
51 |
276 |
57 |
0 |
56+1 |
73 |
含少民骨干1人 |
合计 |
/ |
/ |
/ |
|
|
|
|
|
最终招生计划以实际录取人数为准。 |
二、达到复试线的考生名单
复试名单详见附表。
三、复试工作流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二)工作流程
1.通知考生
复试考生应于2025年3月23日12:00前进入“西北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2025硕士复试QQ群”(群号:1020582104),入群核验方式为“姓名+报考专业 ”,复试相关安排和通知会在群中发布。
2.报到及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应于3月25日17:00时前到西北大学太白校区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6309室)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资格复审材料清单
(1)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上交)、准考证。
(2)政治审查表。
(3)应届生提交学生证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
(4)往届生提交本科毕业证、学位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复印件。
(5)《西北大学诚信复试承诺书》签字版。
(6)专项计划考生: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还需提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
(7)学术材料:个人自述、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摘要或进展报告、发表论文及获奖证明扫描件等补充材料复印件。
考生按要求准时到达复试地点。
公布复试结果及拟录取名单
复试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西北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官网公示。
(三)复试录取
1.复试形式:本次复试采用现场复试方式(即“线下”复试方式)进行。
2.考核内容:
(1)专业笔试: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食品工艺学(时长2小时)
食品工程专业:食品工艺学(时长2小时)
(2)专业综合面试: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面试、外语测试三部分。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低于20分钟。
3.复试成绩构成
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其中专业笔试125分、专业面试125分、外语测试50分。复试成绩低于180分者,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考核不计入总分,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总成绩计算及录取规则
总成绩(满分100分)=[(初试成绩/500)×0.6+(复试成绩/300)×0.4]×100。
录取规则:分专业按总成绩排序,顺位录取。若总成绩相同,则按初试成绩顺位录取。
四、具体安排
1.笔试
时间 |
专业名称 |
笔试科目 |
地点 |
备注 |
3月26日14:30-16:30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食品工艺学 |
7号楼7501教室 |
|
3月26日14:30-16:30 |
食品工程 |
食品工艺学 |
7号楼7502教室 |
|
2.思想品德考核、综合面试、外国语测试等分组安排
时 间 |
专 业 |
考核内容 |
地点 |
备注 |
3月26日8:00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思政面试 |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6309室 |
|
3月26日8:00 |
食品工程 |
思政面试 |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6303室 |
|
3月27日8:00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专业综合面试 |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6310室 |
|
3月27日8:00 |
食品工程 |
专业综合面试 |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6303 |
|
3月27日8:00 |
食品工程 |
专业综合面试 |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6309室 |
|
候考室在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6210阶梯教室。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复试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学生和家长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2.任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3.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学术成果应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将取消复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8303495
邮 箱:20195468@nwu.edu.cn
学院网站:https://food.nwu.edu.cn/index.htm
办公地址: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西北大学太白校区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秘书办公室
西北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5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yjs.nwu.edu.cn/info/1104/49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