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除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的统考科目,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 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为拟招生人数。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拟计划1081人,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拟计划344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计划737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复试前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每生每年20000元,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评定。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每生每年6000元,按照国家、辽宁省、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校级:
1.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约为35%。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2.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管岗位,并发放津贴。
3.勤工助学: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困难学生。
第三章 招生类型及学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
侧重于培养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技能,能运用必要的研究方法从事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创造能力及较高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学术人才。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侧重于培养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具有医学科学思维能力、扎实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的高层次临床医生。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四章 学制及就业方式
第八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学制均为3年,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
报考时选择“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录取后人事档案转入学校,毕业后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由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派遣;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和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录取后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不能自主择业。
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相应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报考类别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
第五章 报名
第十条 报名参加我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此类考生在报考前必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而且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若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提交进修学校提供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其中,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取得复试资格后,须参加加试的考生类别如下:
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以及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在取得复试资格后,加试两门与报考研究生专业所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在复试前通知。
第十一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09日至10月12日,每天9:00—22:00。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三)考生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和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六章 初试
第十三条 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七章 复试
第十四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在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计划在2025年4月底前完成。
第八章 调剂
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学校将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所有调剂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报名。我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调剂工作办法,调剂复试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学校研究生学院官网另行公布。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十九条 学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录取
第二十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二十四条 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士学位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题。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信息以官网公示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目录、报考要求等各项信息详见附件。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联系电话:0416-3675209
监督电话:0416-3675033
附件【锦州医科大学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目录等信息汇总.zip】已下载991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