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第三批调剂考生拟录取名单(详见附件),经我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我校将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拟录取考生递补原则:总成绩相同,以初试成绩为准;初试成绩相同,则以外国语成绩为准。
1、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如有放弃拟录取资格的情况,将按照“递补原则”对拟录取名单进行依次递补。
2、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如已接受其他高校通过研招网发放的待录取通知,我校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将按照“递补原则”对拟录取名单进行依次递补。
3、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如通过研招网拒绝我校发放的待录取通知,我校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将按照“递补原则”对拟录取名单进行依次递补。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拟录取培养方式一般为非定向,非定向研究生需要在入学前将学籍(人事)档案调入锦州医科大学管理。
对于已有工作单位的在岗人员,如果不想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申请定向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调入我校;因有固定收入来源,所以不享受在校期间的奖助学金;毕业后返回定向单位工作,不参与就业派遣。如果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定向培养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结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需要办理定向培养的拟录取考生于拟录取名单公布后,在官网公布的规定时间,前往锦州医科大学东校园第七教学楼二楼206室领取一式三份《定向培养合同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定向培养合同书》寄回或送至我校,方可确定为定向培养方式。如未如期返回,我校将默认为非定向考生。
邮寄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第七教学楼206)
联系人:杜老师 电话:0416-4673811 邮编:121001
拟录取考生须出具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报告(在提交日起前三个月内为有效报告),体检表扫描件于拟录取名单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平台(http://124.70.108.172:6231/ASPX/Student/StuLogin.aspx)完成上传。无特殊不可抗原因,规定时间内不提供体检结果者取消拟录取资格。《政审表》《承诺书》等材料原件请考生妥善保管,以备入学全面复查用。
锦州医科大学
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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