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
硕士自筹经费:10000元人民币/学年
硕士委托培养:13000元人民币/学年
奖助学金
为保证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1996[85]号文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奖学金发放对象
(一)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为计划内非定向并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
(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其与原单位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三、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人260元/月。
2.入学前,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含两年)者,每人280元/月。
3.入学前,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含四年)者,每人300元/月。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人220元/月。
2.入学前,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含两年)者,每人240元/月。
3.入学前,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含四年)者,每人260元/月。
四、特殊情况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1.研究生因病休学,奖学金照常发放。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奖学金停发。
2.出国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停发。
3.延迟毕业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延迟期内普通奖学金停发。
五、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