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的文件精神,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学校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考核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考生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
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第二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各学科划定复试分数线,经学校审批后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第三条 复试对象:初试成绩达到学校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第五条 学院(研究所)成立由院(所)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的学院(研究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具体复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审定学院(研究所)拟录取名单并公示。
第六条 按学科或培养方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成立复试小组(一般不低于5人),在学校和学院(研究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工作。复试小组负责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规范、程序,并组织实施。复试小组设组长和复试助理。
第三章 复试主要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复试采用研招远程复试系统进行,由学院(研究所)组成的复试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复试内容:各学科复试小组提前准备多道复试试题,复试试题尽可能由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组成。重点考察考生:①口头表达能力;②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④英语基础、口语
和专业英语能力;⑤心理素质。
复试形式:复试包括考生随机抽题作答和复试小组随机提问作答,原则上每名考生复试时长不低于20分钟。
第四章 复试组织
第八条 复试采用复试小组集中在线复试考生的模式。复试助理提前通知考生复试时间并提醒考生做好复试准备。复试小组成员不得迟到、早退,小组成员全部在场方可完成某一考生的复试工作。复试过程中应将通讯工具关闭。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
和考生作答情况交专人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九条 同一学科(专业)的复试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复试时须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考核,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和治学态度等。
第十条 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复试过程做好笔录,认真填写考生复试成绩评定材料中各项内容,妥善保管备查。复试全程录音录像,复试结束后下载复试视频材料,做好数据保存。复试小组应按时完成复试工作,上报复试成绩。
第五章 考生总成绩
第十一条 复试总成绩按100分计。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初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的得分×70%+复试成绩×30%。
第六章 调 剂
第十二条 调剂基本条件:
1.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初试成绩符合拟调入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复试分数线。
3.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4.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5.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7.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
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8.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申请调剂。
9.我校不接收外国语考试科目为非英语的调剂考生。
10.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我校相关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
初试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考生须通过研招网调剂系统申请调剂。
1.申请开通调剂的学院(研究所)须提前公布具体的调剂办法。
2.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学院(研究所)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3.需调剂的学院(研究所)应根据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及接收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章 加分和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十四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加分名单以教育部统一下发的为准)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达到报
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符合上述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考生需将相关材料和证件整理形成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并以“加分+姓名+报名号”的形式命名之后,于规定日期之前发送到1320885073@qq.com邮箱,逾期未申请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同等学力加试
第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每门加试科目总分100分,考试方式为网上远程的形式。报考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具体考试时间相关学院
(研究所)另行通知。
第九章 复试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对所有参与复试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进行严格遴选。加强涉密人员对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加强复试命题环节的保密。命题工作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
命题人员的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复试前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暗示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密责任制。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对于泄密或丢失试题、试卷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我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
第十章 体 检
第二十一条 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考生可在拟录取名单公示后,将近三个月在二甲及以上等级医院体检的体检报告整理成PDF电子文档,以“体检+拟录取专业名称+姓名+考生编号”的格式命名该文档和邮件主题后发送到各学院(研究所)公布的邮箱。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二十二条 复试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有效备录人选。
第二十三条 遵循“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按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从有效备录人选中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四条 导师有权从有效备录人选中推荐拟录人选,招生单位有权在导师间调剂拟录人选。
第二十五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应在参加复试之前将定向协议提交报考学院(研究所),届时不能提供定向协议的考生将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复试成绩<60)。
2.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合格者。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弄虚作假,不诚信者。
6.无特殊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剂导师者。
7.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者。
8.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者。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考生将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补充材料整理成PDF文档,以“姓名+考生编号”的格式命名后,按各招生学院(研究所)的要求和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提交。
第二十八条 复试期间将再次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和考生身份。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学籍学历认证未通过,复试时又不能提供权威机构证明材料的考生不予复试。各学院(研究所)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研究所)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第三十条 复试录取结束以后,将所有复试期间的原始材料,按拟录取名单顺序分别整理装订后放入信封袋密封,学院(研究所)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复试结果公示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研究所)公示拟录取名单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审核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批后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学院(研究所)要公布考生信访接待联系方式,认真对待考生投诉,及时调查复核并予以答复,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研究所)的复试进行督导。
研究生招生就业科联系方式,以QQ和邮箱为主QQ:1320885073 邮箱:1320885073@qq.com
纪检监察电话:028-86293282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有关规定与上级最新文件不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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